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XMDSJ006) |
业务概述 |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务登记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2016年12月1日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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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
应提交表格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
办理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
办理流程 |
领表――提交申请――领证
一、领表: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适用个体经营)》登记表格,或登录税务机关网站下载表格,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面临处罚。 二、提交申请:《税务登记(适用个体经营)》及时填写完整、盖章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领证: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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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税务登记证》,长期 |
年审或年检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相关下载 |
/xmdscms/nashuifuwu/xiangguanxiazai/baobiaoxiazai/bbxz_shuiwudengji/pages/index.html |
网上办理 |
暂无 |
网上查询 |
http://www.memegem.com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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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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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