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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03-19   最后更新时间:2010-03-19 10:38:20    【字体: 】【打印】【关闭
  

  ◆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的土地。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税额标准
  厦门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每平方米为35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额标准

  ◆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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