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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9-08-03   最后更新时间:2014-10-28 13:47:23    【字体: 】【打印】【关闭
  

  ◆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税率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契税税率为3%。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l 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0.5%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l44 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0.5 %征收。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产赠与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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