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厦府[2000]综1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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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特区投资软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1年继续执行厦府[2000]综0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 于2000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有关政策,即: 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按规定一律以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指工业、农业、交通 运输、能源、建安企业)的所有省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土地收益金、租赁收益金、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仍然一律按现行己降低50%的收费标准征收; 三、继续停止对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和三资企业“就业调节 费”; 四、对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 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 号)所规定的减征条件的企业,继续执行减征照顾; 五、通过申请,继续对亏损、困难企业的义务植树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减免。 六、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出台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或向企业强行摊派钱物、或拒不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及收费 主管部门明文公布的取消、降低、暂停的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部门单位领导 责任,并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此期 间,凡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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