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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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决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何时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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